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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010015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第15條
中文條文: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一、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 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電子郵件1120331 民國112年3月31日
電子郵件1110708b 民國111年7月8日
電子郵件1110125 民國111年1月25日
電子郵件1100811 民國110年8月11日
電子郵件1100428b 民國110年4月28日
智著字第10900019760號 民國10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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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114 民國109年1月14日
電子郵件1081008 民國108年10月8日
電子郵件1080925e 民國108年9月25日
電子郵件1080920 民國108年9月20日
電子郵件1080725 民國108年7月25日
智著字第10800022400號 民國10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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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1214 民國107年12月14日
電子郵件1071002 民國107年10月2日
電子郵件1070906d 民國107年9月6日
電子郵件1070816 民國107年8月16日
電子郵件1061222 民國106年12月22日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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