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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010040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第40條
中文條文: 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前項規定,於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死亡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準用之。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電子郵件1100105c 民國110年1月5日
電子郵件1090311 民國109年3月11日
電子郵件1040720 民國104年7月20日
電子郵件981105a 民國98年11月5日
智著字第09516000230號 民國95年1月25日
智著字第09400040350號 民國94年5月26日
電子郵件921118a 民國92年11月18日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363號 民國87年9月4日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3819號 民國87年2月25日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521423號 民國86年1月10日
(81)內著字第8112589號 民國81年7月17日
(81)內著字第8112837號 民國81年7月17日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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