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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01004001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第40條之1
中文條文: 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共有著作財產權準用之。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電子郵件1110711 民國111年7月11日
電子郵件1110530 民國111年5月30日
電子郵件1100414 民國110年4月14日
電子郵件1100326 民國110年3月26日
電子郵件1100105c 民國110年1月5日
電子郵件1091126 民國109年11月26日
電子郵件1070830 民國107年8月30日
電子郵件1070509b 民國107年5月9日
電子郵件1060628b 民國106年7月3日
電子郵件1040720 民國104年7月20日
電子郵件1031231b 民國103年12月31日
電子郵件1010727 民國101年7月27日
電子郵件1010426 民國101年4月26日
電子郵件1001111b 民國100年11月11日
電子郵件991224c 民國99年12月24日
電子郵件990202b 民國99年2月2日
電子郵件981105a 民國98年11月5日
電子郵件980220 民國98年2月20日
電子郵件971204b 民國97年12月4日
電子郵件970925 民國97年9月25日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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