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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 01008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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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名稱: | 著作權法第87條 |
中文條文: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相關解釋令函 | 令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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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524 | 民國112年5月24日 |
電子郵件1120330 | 民國112年3月30日 |
電子郵件1111003 | 民國111年10月3日 |
電子郵件1110613b | 民國111年6月13日 |
電子郵件1110518b | 民國111年5月18日 |
電子郵件1110328c | 民國111年3月28日 |
電子郵件1110127b | 民國111年1月27日 |
電子郵件1101007 | 民國110年10月7日 |
智著字第11000044811號函 | 民國110年9月17日 |
電子郵件1100811c | 民國110年8月11日 |
電子郵件1100804b | 民國110年8月4日 |
電子郵件1100623b | 民國110年6月23日 |
電子郵件1100525b | 民國110年5月25日 |
電子郵件1100506 | 民國110年5月6日 |
智著字第11000021060號 | 民國110年4月23日 |
電子郵件1100324b | 民國110年3月24日 |
智著字第10900069410號 | 民國109年12月17日 |
電子郵件1091130 | 民國109年11月30日 |
電子郵件1091118e | 民國109年11月18日 |
電子郵件1091118d | 民國109年11月18日 |
- 發布日期 : 103-01-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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