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080002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2條
中文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調解之:
一、著作權仲介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之爭議。
二、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爭議。
前項第二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之案件為限。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09700033320號 民國97年5月5日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5-05
  • 瀏覽人次 : 372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