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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080008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8條
中文條文: 調解之申請,除有第六條規定拒絕調解之情形外,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
他造當事人得於調解期日前,向著作權專責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當事人或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另定調解期日。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5-05
  • 瀏覽人次 :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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