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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06002100
法條名稱: 製版權登記辦法第21條
中文條文: 申請登記繳交之證明文件、製版過程詳細說明書及製版物樣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為准予登記之處分後,不得請求發還。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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