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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150026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6條
中文條文: 使用報酬率自申請審議至審議決定前,利用人就其利用行為,得按照變更前原定之使用報酬率或原約定之使用報酬給付暫付款;無原定之使用報酬率及原約定之使用報酬者,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核定暫付款。
前項之暫付款,著作權專責機關於核定前,得諮詢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
第一項經核定之暫付款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於審議使用報酬率期間內,對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均適用之。
利用人依第一項規定向集管團體支付暫付款,且表明其係暫付款者,其利用之行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六章及第七章規定。
利用人已依第一項規定給付暫付款者,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依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調整之;經駁回使用報酬率審議之申請者,應依集管團體公告之使用報酬率調整之。
利用人申請審議之使用報酬率,經依前條第八項規定禁止實施者,集管團體應退還已收取之暫付款。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10016000110號 民國100年1月11日
智著字第09916003332號 民國99年10月27日
智著字第09916003330號 民國99年10月27日
智著字第09916003331號 民國99年10月27日
智著字第09900088220號 民國99年9月15日
智著字第09900026290號 民國99年4月2日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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