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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150034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4條
中文條文: 集管團體於其管理範圍內,對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應以相同之條件授權之。
利用人經集管團體拒絕授權或無法與其達成授權協議者,如於利用前已依使用報酬率或集管團體要求之金額提出給付或向法院提存者,視為已獲授權。
利用人依前項規定向集管團體提出給付或向法院提存,並得同時向集管團體聲明保留異議。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電子郵件1080130 民國108年1月30日
電子郵件1080128 民國108年1月28日
智著字第10700075360號 民國107年11月16日
電子郵件1030312 民國103年3月12日
智著字第09900116620號 民國99年12月2日
智著字第09900116621號 民國99年12月2日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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