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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播放影片、使用伴唱機等行為所涉著作權問題說明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由於社區內供社區住戶共同使用的公共空間(例如:視聽室、遊戲間、游泳池、健身房、1樓大庭或活動中心等),係屬一公開活動之場所,對社區住戶開放,就社區而言,在該公共空間出入之社區住戶,係屬特定的多數人,故為本法所稱之「公眾」,非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的「特定之多數人」。因此,在社區的公共空間內放映影片、收看電視、播放音樂CD或提供伴唱機供住戶演唱等行為,會涉及包括視聽(影片)、音樂(詞、曲)及錄音(CD唱片)等著作之公開上映、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等,由於這些權利分屬著作財產權人不同之專有權利,因此依本法規定,除合於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利用人應徵得該等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

一、在社區的公共區域中須取得授權的著作利用行為?

(一) 播放DVD影片─在社區視聽室常態性(例如:每週六)固定播放各式影片供社區之住戶觀賞,會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
(二) 提供伴唱機供演唱─在社區視聽室內放置電腦伴唱機供社區住戶點唱,則會涉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
(三) 播放電視─社區安裝衛星電視接收系統、或裝置接收器材接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傳送之電視節目內容訊號後,再利用纜線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再傳送到社區之其他公共區域(例如大廳、游泳池等公共區域),供公眾收看衛星或有線電視,則屬公開播送之行為。
(四) 播放CD、錄音帶或將電視、廣播電台的節目內容利用擴音器材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將影像或聲音再傳到其他公共區域,涉及音樂、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

二、在社區的公共區域中不須取得授權的情形?

(一)單純開機─如社區公共區域僅擺放單一台電視接收電視節目訊號,無論訊號內容是來自衛星電視、有線電視或中華電信MOD,如未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者,應屬單純開機(即使該場所架設有多台電視機,如每台電視機係各自透過一般有線電視電纜直接將訊號傳遞至電視顯示器播送,或該多台電視機,係個別加上數位電視盒,經由各機上盒之獨立天線只接收數位電視節目,均仍屬單純開機),並不涉及本法之利用行為,自不須取得授權。
(二)合理使用─有關非營利活動之合理使用,依本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即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倘若社區於特定節慶舉辦的活動(例如中秋賞月),此類活動中如符合上述三項要件,社區即得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另外取得授權;或者是社區住戶為舉辦特定之家庭活動(例如慶生會)而借用社區公共場所(例如視聽室),邀請其家庭成員及親友使用伴唱機演唱、播放音樂CD或收看DVD影片等,就該次家庭活動,通常亦符合本法合理使用規定,不致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惟若社區於該等特定活動或住戶之特定家庭活動以外,尚有經常性提供伴唱機供住戶使用,仍應向集管團體取得授權,惟實際上仍須就個案具體利用情形而定。

三、社區管理單位要如何以及向誰取得授權?

(一)播放DVD影片部分,建議購買或租用「公播版」(指已授權視聽著作公開上映的版本),勿逕行使用「家用版」(即指未經視聽著作財產權人授公開上映的版本)。
(二)使用電腦伴唱機,由於社區視聽室所裝設的伴唱機原本即是供住戶經常性地使用,因此建議應向我國音樂集管團體取得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授權,且不宜事後自行灌錄來路不明的歌曲或盜版歌曲。
(三)播放CD、電視等涉及公開演出或公開播送等利用行為,得向由著作財產權人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洽商授權,目前經本局許可成立之音樂著作集管團體有3家,錄音著作集管團體有2家,依照使用者付費原則,是否需要同時取得各家團體或僅須向何一集管團體洽取授權或支付使用報酬,視實際所利用著作之權利歸屬而定(如係公開播送之利用行為,通常須取得5家團體之授權),如並未使用到該團體的著作,即無須向其付費。至於所利用之著作是否為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可至本局所建置之「音樂/錄音著作查詢系統」查詢歌曲之權利狀態,亦可向各集管團體洽詢,集管團體聯絡資訊請參考本局網頁「現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 發布日期 : 98-04-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7-17
  • 瀏覽人次 : 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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