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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輸入權」(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說明

著作權家族

壹、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著作人之「輸入權」,即一般人所稱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其立法目的在賦予著作權人「市場區隔」的權利,使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在外國製造的著作權商品,不管在國內有無代理商,任何人要輸入國內,都還要再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國際公約對於是否賦予著作權人輸入權,任由各國自行決定,多數國家均採肯定說。

貳、

我國賦予著作權人輸入權,係履行國際雙邊及多邊協定義務之結果,或許有人擔心賦予著作權人輸入權後是否會造成在國外購買的著作物不能帶回國使用的問題。實際上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已提供允許為個人或學術文化目的輸入著作物的彈性空間,且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施行至今已逾十年,執行以來,並無窒礙難行之爭議,國人日常生活或學術文化目的之輸入行為,亦未因此受到困擾或不良影響。

參、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之行為,只有民事責任,因此在國外看到一本書或一片光碟,購買了許多份帶回台灣,不會發生刑事處罰的問題。但是,這些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帶回台灣的書或光碟,因為是法律禁止輸入之物,也不是著作財產權人在台灣授權重製之物,不算「合法著作重製物」,除非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仍然不能以銷售、贈送等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給公眾,也不可以出租,否則即屬侵害散布權和出租權的行為,應負民、刑事責任。

創用 CC 授權條款
本著作係採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台灣 授權條款授權.

  • 發布日期 : 97-03-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12-27
  • 瀏覽人次 : 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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