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數位時代圖書館相關著作權問題說明

基於圖書館肩負服務讀者與資料保存的公共任務,著作權法第48條(註1)對於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之重製行為,定有若干合理使用條款。謹就數位時代圖書館在著作權法第48條實務運作可能產生之疑義,分別加以說明,希望有助於圖書館更進一步瞭解著作權法第48條合理使用之規範,作為辦理相關業務之依循。

一、圖書館可以提供讀者遠距服務嗎?

只要圖書館係「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而就「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予以重製,提供給讀者(每人以1份為限),即可依著作權法第48條第1款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

二、圖書館可以透過Ariel系統(註2)進行館際合作嗎?

圖書館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進行文獻傳遞之著作,於符合「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要件,而將館藏著作重製成電子檔,透過Ariel系統傳輸予對方圖書館之行為,可認屬著作權法第48條第3款合理使用之情形,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至於接收電子檔案的圖書館再將Ariel系統所接收之資料以紙本印出提供給讀者,應在符合著作權法第48條第1款所規定之情形,始可主張合理使用。

三、圖書館可以運用數位科技進行資料保存嗎?

由於圖書館將其館藏進行數位化保存的行為涉及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之「重製權」,原則上需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後,始得為之。惟如館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期間已經屆滿,或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情形,則無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說明如下:

(一) 館藏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期間已經屆滿:

依照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係存續於著作人終身加死亡後50年或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故圖書館館藏的著作,其著作財產權期間如已經屆滿,圖書館可以在不影響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進行數位化重製保存。

(二) 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

著作權法第48條第2款規定,圖書館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得就其館藏予以重製(包括數位化重製型態),惟何謂「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須符合以下條件:

  1. 館藏著作已毀損或遺失或客觀上有毀損、遺失之虞,且無法在市場上以合理管道取得相同或適當版本之重製物:例如手稿、珍本或已絕版之著作,則圖書館可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予以重製(包括數位化重製型態),用於替換原有館藏者,可主張合理使用。
  2. 館藏版本之儲存形式(載體)已過時,利用人於利用時所需技術已無法獲得,且無法在市場上以合理管道取得相同或適當版本之重製物,須以其他形式加以重製者:例如圖書館館藏之古老黑膠唱片及傳統VHS錄影帶,因資料載體呈現老化及脆化現象,坊間亦已無適當讀取機器可以購買,且在市面上已無法購買相同內容之CD或DVD時,則圖書館可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將該等過時之唱片或VHS錄影帶轉錄成CD或DVD,作為替換館藏之用途,係屬著作財產權合理使用之範圍,並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四、圖書館數位化資料保存之重製物可以對外提供嗎?

仍須符合著作權法合?使用的規範,說明如下:

(一)可否應閱覽人要求提供?
圖書館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所為之重製物,可依著作權法第48條第1款之規定,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將數位化保存之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列印紙本提供讀者(每人以1份為限),但是僅限於以紙本交付予閱覽人,不能逕行交付重製之電子檔案,因為數位檔案具有重製方便及傳播迅速之特性,如交付數位化電子檔予閱覽人,對著作權人權益之影響甚大,無法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
至於數位化保存之重製物為「視聽著作」或「錄音著作」(例如古老黑膠唱片及傳統錄影帶轉錄成CD或DVD),其性質上難以僅重製其中一部分,而無前述著作權法第48條第1款之適用。又如將此等數位化重製之「視聽著作」、「錄音著作」提供外借或供公眾使用,亦已超出當初「保存資料之目的」所為之重製範圍,無法主張合理使用。

(二)可否在館內提供線上瀏覽?
由於數位檔案具有重製方便及傳播迅速之特性,因此為保存目的之數位重製物不能在館外提供公眾或散布,惟如圖書館透過館內網路對公眾提供線上瀏覽,但使用者不能進行紙本、電子重製或傳輸,對著作權人權益之影響有限,仍屬合理使用之情形。換言之,為保存目的之重製物可在館內電腦傳輸,但圖書館應以未附重製功能之電腦終端機或其他閱覽器提供讀者閱覽。前述數位化重製之「視聽著作」、「錄音著作」,自亦可依此等方式,供讀者於館內線上瀏覽。

五、結語:

經上述說明,圖書館為因應數位化科技的發展所提供之服務類型,固有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而可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惟此乃因著作權法為調和社會公益之目的,對著作財產權加以限制,其所允許之利用有其限制。然圖書館所提供讀者之服務,極其多樣,縱不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仍可透過與著作財產權人之協商,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後加以利用,以擴大服務讀者之範圍,同時亦給予著作財產權人合理之補償,以鼓勵其繼續從事創作,進而提升整體國家之文化發展。

註一: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註二:所謂「Ariel」系統,係一種結合掃描及定址網絡傳輸特殊的文獻傳遞軟體。各圖書館安裝Ariel系統後,由一方圖書館向另一方圖書館提出文獻傳遞申請,在傳遞過程中,會發生「重製」著作之行為。

創用 CC 授權條款
本著作係採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台灣 授權條款授權.

  • 發布日期 : 99-05-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12-27
  • 瀏覽人次 : 2437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