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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活動利用他人著作之說明

選舉活動利用他人著作之說明 
選舉期間候選人為了鼓舞競選士氣、爭取勝選,常會透過各種方式進行造勢、宣傳,在舉辦這些選舉活動的過程,難免會利用到他人著作,例如音樂、新聞報導及照片等,在競選活動中利用他人著作是否要取得授權?是否有合理使用的空間?是許多候選人及助選人員所關心的,謹就常見之選舉活動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 造勢場合播放音樂 
在競選活動中音樂是帶動氣氛、凝聚支持所不可或缺,候選人除邀請樂團、歌手現場演奏或購買市面上音樂CD、唱片直接播放外,為加強競選訴求,近來許多候選人更利用他人音樂或唱片自行製作競選光碟(CD或DVD等)於競選活動中播放,都會涉及利用他人著作,說明如下: 
(一) 樂團、歌手現場演奏或購買市面上音樂CD、唱片播放 
邀請樂團進行現場演奏歌曲或是播放CD音樂來帶動氣氛,這樣的行為會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而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享有公開演出的專有權利,若是在現場播放CD音樂(唱片)的話,則除了音樂著作以外,還涉及了公開演出他人的錄音著作,錄音著作的權利人則享有公開演出的報酬請求權,即使用合法購買的正版音樂CD播放,由於只買到CD這個物品的所有權,並沒有買到這張CD上詞曲作家、唱片公司的公開演出權,所以原則上要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 
但是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等要件,得於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選舉造勢活動如符合上述要件,則邀請樂團進行現場演奏歌曲或是播放CD音樂的行為可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 
(二) 利用他人音樂或唱片自行製作競選光碟(CD或DVD等)播放 
利用他人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自行製作競選光碟(CD或DVD等)於競選活動中播放,會涉及「重製」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如為應候選人的競選需求而剪輯、改編歌曲,復涉及「改作」之行為,無法主張上述著作權法第55條之合理使用,除符合其他著作權法所容許的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才能利用。 
此外,值得特別提醒的是,利用他人著作製作競選CD、DVD等宣傳品,須注意取得來源是否合法,勿因一時不察,擅自利用網路非法下載之音樂,導致侵害他人著作權,對民眾作出不良示範,甚至影響我國民主形象。 
二、 競選文宣、光碟及廣告 
候選人文宣上除了政見外,最常見的不外乎平面媒體上競選活動的相關新聞報導、照片,近來競選宣傳手法多元化發展,許多候選人推出競選光碟及競選廣告,更會涉及其他著作(例如音樂、電視專訪節目)之利用,,是否需要取得授權?說明如下: 
1. 單純競選活動之文字報導:此等新聞多為單純候選人行程、政見發表會時間地點等報導,屬於「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將其放在競選文宣、光碟及廣告上不會有侵權的問題。 
2. 添加記者評論之文字報導:平面媒體上的報導如包含執筆者依其自身之觀察及其個人評論的表達,則仍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原則上由實際創作者(即執筆者)或其所受雇之平面媒體享有著作權,因此將其置於競選文宣、光碟及廣告上,會涉及「重製」及「散布」之著作利用型態,原則上應向該等報導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或同意,惟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候選人文宣、光碟及廣告上的文章符合上述規定者,例如在競選文宣中對於記者的報導內容加以引證、澄清或進一步評析等,可依著作權法第52條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 
3. 其他著作:例如新聞報導所附照片、電視台專訪節目或音樂,如具有原創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而將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置於選舉文宣或光碟中發送,會涉及「重製」及「散布」等著作利用型態,如置於競選廣告於電視台播送或網路(例如候選人網站或部落格)傳輸,則涉及「重製」及「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三、 候選人網站或部落格 
現代網路四通八達,也成為競選活動中不可或缺的利器,候選人建置個人網站或部落格可以貼近選民、傳遞最新訊息,為候選人發聲,因此難免會轉載相關的新聞報導或利用他人音樂作為背景音樂等,說明如下: 
(一) 候選人網站或部落格轉載競選活動相關新聞報導 
1. 單純競選活動之文字報導:如前所述,此等新聞多為屬於「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將其轉載放在候選人網站或部落格上不會有侵權的問題。 
2. 添加記者評論之文字報導:平面媒體上的報導如包含執筆者依其自身之觀察及其個人評論的表達,則仍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將該報導內容置於網路上之行為,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利用型態,原則上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惟如候選人網站或部落格上的文章符合上述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者,可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 
3. 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依著作權法第61條之規定,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除已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外,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須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因此,候選人網站或部落格轉載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亦可主張合理使用,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惟若該等論述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即無法主張合理使用,須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始能為之。 
(二) 擷取他人樂曲作為候選人網站或部落格背景音樂 
擷取他人樂曲作為候選人網站或部落格背景音樂,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基於網路傳輸無遠弗屆,得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均應分別取得授權。 
四、 政見發表會之演說 
候選人的競選文宣或個人網站有時需要針對其他候選人於政見發表會發表之政見或陳述加以評論或引用,此時是否需要向其他候選人取得授權呢?候選人於政見發表會或其他競選活動發表政見及演說,依著作權法第62條規定,原則上任何人均得利用之,但必須注意的是,專就特定候選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創用 CC 授權條款
本著作係採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台灣 授權條款授權.

  • 發布日期 : 99-08-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12-27
  • 瀏覽人次 : 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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