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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 & A

Q1:聽說在門市、店面播放CD,供顧客觀賞聆聽,要付費取得授權才可以,是不是真的?

A1:在營業場所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是一種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需要取得授權。

Q2:為什麼在店內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屬於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呢?我是購買正版音樂CD來播放啊!

A2:在營業場所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稱做公開演出,而公開演出的權利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購買正版音樂CD,只買到CD這個物品的所有權,並沒有買到這張CD上詞曲作家、唱片公司的公開演出權,所以播放CD公開演出裡面的音樂讓顧客聽,要另外向詞曲作家及唱片公司取得授權。

Q3:那在店裡面打開廣播給客人聽音樂或打開電視機給客人觀賞電視節目,這些廣播節目和電視節目是電台或電視台播送的,又不是店家播送的,難道店家也要先取得授權啊?

A3:要視情況而定:

   (一)不須得到授權的情形:

        如果只是打開收音機和電視機的開關,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店家只是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節目的收訊者,就沒有利用著作的行為,當然不必去取得授權。

   (二)須得到授權的情形:

        如果店家的營業面積很大,或分隔成很多營業區塊,例如旅館的房間或醫院的病房或者好幾層的賣場,店家為了讓營業場所各個角落的顧客都能收聽到廣播節目或收看電視節目,在收訊後拉線到每一層樓或每個房間,藉由廣播的擴大機、喇叭等設備,或藉用許多電視機把節目裡的著作播放出來,讓所有的顧客都能享受到這些拉線加裝擴大機、電視機等增設收聽或收視設備的行為,就是利用節目中的著作,加以公開演出和公開播送的行為。

Q4:上面的問題中提到了需要取得授權的情形,究竟如何取得授權呢?

A4:取得授權的對象是著作財產權人。有些著作財產權人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由團體對外進行授權,這些團體依法設立後,由團體依照法定程序所訂定實施之使用報酬率對外進行授權收費經過政府機關來審議授權利用所收的使用報酬(權利金)。對於那些已經加入集體管理團體的著作財產權人之作品,必須向該集體管理團體去取得授權。

Q5:未取得授權的話,又會怎麼樣呢?

A5:著作財產權人享有公開演出權及公開播送權,店家需要得到授權的情形而未得到授權的話,一旦權利人追究起來,恐怕就要負擔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要特別說明的是公開演出音樂CD時,雖同時利用到詞、曲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但製作錄音著作CD的唱片公司只有使用報酬請求權,並不會產生刑事責任。

Q6:那要去哪裡查詢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資料呢?

A6:我國目前經許可成立之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有3家,錄音著作集體管理團體有2家,各團體的聯絡方式和基本資料請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相關資料」。

如果你還有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的相關著作權問題,歡迎撥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線電話02-87322983。

  • 發布日期 : 102-02-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5-27
  • 瀏覽人次 : 5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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