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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關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對香港、澳門居民或法人著作之保護範圍

著作權家族用圖
發文日期: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發文字號:經智字第09204606350號

關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對香港、澳門居民或法人著作之保護範圍,釋示如下:

一、 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前,對於香港居民或法人著作之保護範圍原為:(一)七十九年八月一日以後完成之香港居民或法人之著作,(二)七十九年八月一日之前未發行之香港居民或法人之著作;對澳門居民或法人著作,原為自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起予以保護。

二、 前述港澳居民或法人著作之保護範圍,自我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起,在台灣地區得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原不保護之部分,納入保護。其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前未受保護之港澳著作,自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一規定,應受回溯保護;另利用人合於同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二及第一百零六條之三過渡條款規定者,得主張該等過渡條款之適用。上述過渡期間於本(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至。

  • 發布日期 : 97-04-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12-27
  • 瀏覽人次 : 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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