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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之爭議,當事人得申請本局調解

本著作係採用 Creative Commons 授權條款授權.

一、 按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 辦理下列事項︰

  • 1. 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
  • 2.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
  • 3. 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
  • 4. 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
  • 前項第三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之案件為 限。」,另依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本局並訂有「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另依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本局並訂有「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是利用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間,就約定之使用報酬,產生爭議,自得依前述規定,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調解之。

三、 應備文件:

  • 當事人申請調解時,應以書面為之,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1. 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當事人為機關、學校、公司或其他法人或團體時,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 2. 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 3. 調解事由。
  • 4. 爭議要點。
  • 前項申請書,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四、 申請手續:

  • 1. 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填妥前項應備文件,親送本局著作權櫃台(三樓)收辦,或逕以掛號寄本局辦理。
  • 2. 規費每案新台幣肆仟元正

五、 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後,應將調解申請書繕本送達他造當事人,並通知於限期內為是否接受調解之表示,屆期不為表示者,視為拒絕調解。

六、 調解之申請,除有前述視為拒絕調解之情形外,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定調解期日, 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他造當事人得於調解期日前,向著作權專責機關提出書面意見。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 日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以促進雙方進行調解。

七、 前述爭議之調解,由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依事件之性質或著作之 類別指定委員一至三人調解之。調解成立時,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於調解成立後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同法第八十二條之二,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前項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授權條款台灣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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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1-11-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11-28
  • 瀏覽人次 : 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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