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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局受理「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利用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KTV業者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

9411423322.jpg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3月27日
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816003630號

主旨:公告本局受理「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KTV業者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

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第6項、第9項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8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107年4月2日音協忠字第10705號函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3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

二、本案之使用報酬率,決定如下:
(一)KTV業者(指藉由「單主機對多包廂」的隨選視訊點歌系統提供消費者點唱服務之業者,不包含以「每一包廂(或場域)設置一電腦伴唱設備」之方式提供服務之業者):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500元(未稅),大廳以一包廂計。
(二)以營業面積計算:(刪除)。
(三)單曲授權(限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依據之利用人):
KTV業者(指藉由「單主機對多包廂」的隨選視訊點歌系統提供消費者點唱服務之業者,不包含以「每一包廂(或場域)設置一電腦伴唱設備」之方式提供服務之業者):以點播次數計算,每點播1次為1.5元(未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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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8-04-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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