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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E世代-尊重著作權座談會(第一場)

主題:著作權保護面面觀

 

發言內容:

 

 

 

【工商時報業務部專案經理鄒瑞屏】:

  針對我國加入WTO後,將來衍生出來著作權的種種問題,今天特邀集產官學界共同討論。今天有五個討論架構分別是:一、著作權保護機制。二、推展尊重著作權之宣導教育。三、著作權法配合科技發展適時修正。四、加強著作權仲介團體功能。五、查禁仿冒成效。

 

【智慧財產局局長陳明邦】:

  著作權的保護是非常重要的事情,社會大眾對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議題,隨著科技的改變有很大的衝突及爭議,今天特別鎖定了五個議題,聽取大家的意見,透過座談,經過工商時報的批露,讓社會大眾對這樣的題目能更深入正確的了解,是辦此座談會的目的。 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政策:

(一)著作權保護機制:

  著作權係屬私權,尊重著作權須全民支持配合,尤其面對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電子商務之架構、內容及發展完全以著作權為中心,所有的生活、文化及教育活動無法於缺少著作權保護下進行,運用知識比掌握知識重要,而運用知識領域須利用他人著作,是因應數位化網際網路蓬勃發展,除有必要強化著作權人權益,增訂科技保護措施、電子化著作權權利管理資訊保護及著作權合理使用規定外,尤應加強宣導利用人尊重著作權及使用人付費觀念,始得營造和諧之授權利用環境。職是,就著作權保護機制而言,本局積極採取:1、加強著作權教育宣導活動,普及著作權觀念;2、輔導著作權仲介團體健全運作,暢通授權利用管道;3、因應高科技發展,研擬修正著作權法,健全數位化高科技著作權保護法制,期使各領域之權利人及著作財產權人瞭解管理著作財產權能,也讓利用人養成尊重著作權之作為,開創可行便捷著作權保護與利用環境。

 

(二)推展尊重著作權之宣導教育:

  近年來,我國在著作權法制建構上,一直不遺餘力,惟徒法不足以自行,縱有良好的法制,如果全民未建立正確的尊重著作權觀念,亦無法落實著作權保護。如何使社會大眾了解專業艱深之著作權,實非傳統教條式政令宣導可以達成,加以現代社會分工及多元化發展,本局辦理除自行規劃執行著作權教育宣導計畫外,並委託大眾傳播相關領域之專業公司,藉其整合政府機關、大眾傳播媒體與產業資源,來協助推動著作權教育宣導。因此,著作權教育宣導活動辦理方式係透過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及網路等大眾媒體宣傳,舉辦座談會(研討會)、徵文徵圖比賽、網頁創作比賽、印製文宣書籍、製作宣介品、宣導短片及其他相關宣導活動。宣導內容儘量將法令規定生活化,針對特定社會現象,規劃能吸引民眾參與之項目,例如邀請創作者現身說法,使民眾容易了解生活中所遇到的智慧財產權問題及應備之智慧財產權常識,建立國人及業界尊重著作權之正確觀念。

 

(三)著作權法配合科技發展適時修正:

  為因應數位化網際網路科技對傳統著作權法制所產生之各項衝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已通過「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等二項國際條約。為符合國際著作權法制之發展趨勢,茲將著作權法配合科技發展修正要點說明如下:1、增訂公開傳播權並修正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之定義。2、增訂科技保護措施及電子化著作權權利管理資訊保護規定。3、修訂合理使用規定。4、侵害著作權案件刑責之檢討。

 

(四)加強著作權仲介團體功能:

  著作權仲介團體係指以促進公眾利用著作為目的,為著作財產權人管理其著作財產權,以仲介團體之名義,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依照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仲介團體之成立,一方面聘用專業人員,為會員行使著作財產權,使會員安心創作,間接提高創作品質,促進社會整體文化經濟發展;另一方面,於著作財產權人及利用人間發揮仲介橋樑之功能,使利用人能順利取得授權,合法利用著作,對社會文化經濟秩序的維持,形成良性循環。職是,仲介團體是否健全運作,攸關各方利益,於其設立之初,主管機關應加強輔導與監督,期能建立良好之運作機制,並對其會員、利用人及相關業者、團體,宣導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使瞭解權利義務,間接促使該等團體之運作發揮成效,進而建構良好之著作權利用環境。目前業經許可設立之仲介團體計有中華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視聽著作仲介協會及中外音樂仲介總會等五家(如附表)。

 

(五)查禁仿冒成效:

  為打擊愈來愈猖獗之非法盜版行為,本部除定期召開跨部會之「保護智慧財產權協調會報」(迄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已舉行第二十一次會報),與檢、警、調及相關機關建立「聯合專案查緝小組」機制,透過不定期開會方式,協調各單位研商查緝行動外,並不斷呼籲國內企業界尊重智慧財產權,專函籲請二萬家企業負責人宣導使用正版軟體,且協調檢、警、調機關深入轄區內非法生產盜版品之地下工廠、行銷市場之各門市、夜市及各重點商圈市場查緝仿冒,具體執行績效臚述如后:1、警政署所屬台閩地區各警察機關八十九年全年處理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計有四、三O四件,較八十八年之二、五六八件,增加六七%;上述案件包含商標案八四六件、專利案一七八件及著作權案三、二八O件,所查獲之仿冒盜版品金額估值為新台幣八十三億五千八百餘萬元。九十年一至四月間查獲案件計一、六八一件,仿品金額估約三十七億元。2、保二總隊八十九年全年查獲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計七九五件,其中查獲地下工廠三十六件、影音光碟十九萬餘片、電腦程式光碟五萬餘片等,查獲之仿品金額總計新台幣七十九億六千三百餘萬元。另保二總隊九十年一至六月查獲案件計三七七件,仿品金額估值二十四億六千萬元。3、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計查緝一三一件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其中,違反商標法九十一案、著作權法三十六案、專利法四案;九十年一至六月計查緝三十五件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其中,違反商標法二十三案、著作權法十案、專利法二案。

 

  為落實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著作權法立法宗旨,必須具備良好之著作權法制、權責相當之主管機關、全民充分之著作權認知、健全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及著作權保護機制。故本局身為著作權法主管機關,現階段傾力推動上述著作權業務事項,希望顧及維護所有著作之著作人及著作權產業之經濟利益,亦能本於社會公平正義,明確合理使用之範圍、提高意圖營利侵害著作權之刑責,以提升我國之國際競爭力,促進文化經濟之進步成長。

 

【鄒瑞屏】:

  有關著作權的地下仿冒經濟規模,已查到的不管是警政署或保二總隊,加起來一年就有一百五十億元,沒有查到的,如果以五倍或十倍乘進去,這樣估算地下仿冒經濟一年的金額,估計可能在七、八百億元。就一個產業而言,若沒有著作權的保護,衝擊是很大的。同時,著作權若沒有保障,對著作權人無法給他獎勵或保障,就不會有開發創作的原動力。

 

【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總經理但昭璽】:

  我很簡單說明我的觀點,我們都知道經濟部智慧局花了很多時間和人力做了很多宣導,可是我們同時也知道,如果以一個行銷的角度去看,一個不是太得勢的產品,它在媒體或是宣導上花掉經費,單位可能都是以億來計算,才可能對的產品的形象建立有一點點的幫助,何況是我們宣導一個觀念,所以我們要考慮這樣的宣導,實際上若沒有配套措施,到底夠不夠?

 

  提到配套措施,我想到另外一個事實,如果晚上出來聚會或應酬,現在喝酒的人明顯減少,效果為什麼那麼彰顯?追根就底就是因為法律定的非常明顯,重罰的制度,非常有成效,因為過去我們常聽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或者「酒後開車對生命有危險」的宣導,怎麼講都沒有用,但罰責一定出來,效果非常好。當然我們現在討論的著作權,基本上它是種權利,我們沒有辦法立刻的就讓侵權的行為馬上得到違法的處罰,可是如果我們在宣導之餘,很快的有一個「速審速決」的司法配套措施,我會相信不但對侵權行為會有很好的扼阻效果,它就是一個會有解釋意義在的配套措施。我覺的在現在新科技的發展也好,講到「合理使用」範圍的定義也好,如果要救眼前之急,我覺的宣導以外,我們如果能夠有一個比較快速的取締防冒的配套措施,譬如從取締起訴到案件終結,作業縮短,速審速決,我相信這個在社會上會是個非常大的迴響,我也相信它的效果是睿不可擋的。

 

【陳建基】:

(一)、宣導著作權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使之成為一個社會關注的「議題(issue)」成為社會公開討論的「焦點」。例如:成大MP3事件,美國MP3.com.Nepster事件‥等。 

(二)、由於現代科技的進步,著作權的「授權」及「利用」問題層出不窮,法院是否能解決目前著作權的一些複雜問題,不無疑問,為有效解決此問題,主管機關應結合業者、學者專家推動成立著作權專業法庭(Copyright tribunal)。 

(三)、仲介團體最主要的功能:(1)取代部份政府的功能(歌曲資料的查詢‥等)。(2)扮演權利人與使用人之間的橋樑。 

  廢除著作權使用報酬費率的審議制度,而以「強制性」的調解制度。使得主管機關及調解委員會得以介入費率的訂定。

 

【中華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秘書長汪臨臨】:

  肯定智慧局對智慧財產權所做的努力,但政府的其他機關相對的則差別甚多。如(一)財政部對仲介團體不了解—解釋稅法,要求仲團開發票,豈不強迫作偽帳?(二)對著作權有爭議之上櫃公司未嚴加審查。(三)司法機關對著作權的認知和認同與主管機關差異極大。(四)多機關委託著作人的所作作品,使用一次後即存櫃底大大浪費了著作人的創作與智慧等,突顯政府機關對著作權要多琢磨。

 

  在著作權宣導方面,我認為宣導教育應自小學的教科書即列入,大學應開智慧財產權的課程序。並以宣導列車達到廣泛成效,宣導列車開啟等讓仲介團體參與可以實務上貢獻知識。三、就著作權配合科技發展適時修正而言:因為科技的發展,多式科技產品不斷產生,修法速度緩不濟急,很多新產品修法者根本不知道,等滿街都是了之後著作權已被侵犯到無法形容的地步了,如何克服是今後修法時應考慮在內的。四、就加強著作權仲介團體功能來說,智慧財產局對仲介團體有監督之責,但監督查樣時不應僅在行政上(會議記錄…)應在業務上及財務上多注意,其業務發展會員滿意度,所設的款是否已正確分配給會員(真的已匯款)有無借款給董事等等行為,更應賞罰分明。五、就查禁仿冒成效議題來說,查禁仿冒僅著重在違法重製上,卻未對著作權人同意擅自公開播送公開演出上有任何具體行動,以致仲介團體在向使用人收取此項費用時遇到極大的阻力。

 

【吳姝叡律師】:

  雖然常對一般社會大眾宣導著作權的觀念,但是在司法實務界上,最常發現連檢查官或甚至警察,就是所謂的執法者,對於著作權的觀念,存在是似而非的觀念,甚至於說對音樂類型怎麼樣區分,有那種權利也不是非常了解,對智慧財產局非常強調加強查緝的動作,雖然已經查獲了,但是常常到了司法機關之後,根本無法落實保護著作權,常常發現法官或檢查官不懂著作權是什麼,甚至那種著作權享有那種權利,常發現有張冠李戴的情況,他可能認為既然已經有合法的視聽著作權利了,但可能不知道視聽著作 公開上映的部分其實還有牽涉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像KTV業者常碰到這種情況,他覺得公開放出來給消費者去唱歌,這個只是屬於視聽著作公開上映,並沒有侵害音樂著作公開演出,就是常常因為有這種觀念,造成真的查緝了,公開演出或公開播出違法的事實,到了法院以後,常常獲的不起訴處分,甚至是一個無罪判決,對於仲介團體,非常強力的去取締執行,這些相關的違法情事,卻無法真正落實到實務上面,他們所做的查緝動作等於是白費了,我們希望專業法庭的設立,因為專業法庭的設立還需要一段時間,在還沒有成立智慧財產局的專業法庭之前,我們希望除加強一般民眾著作權的觀念之外,司法相關,所謂執法者對於著作權的概念也應該有一併的知識和常識,這樣才能真正落實著作權保護。

 

  另外,針對查緝仿冒的部分,我們發現查緝仿冒好像都針對重製部分。其實在音樂仲介團體這部分來講,在公開播出、公開演出部分,常常會發現警方或檢調單位,對於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方面並沒有配合我們,甚至他們根本不知道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也需要著作財產人同意才可以的。這樣的觀念在一般消費者中也普遍存在不清楚的現象。希望在宣導著作權保護的時候,也希望加強對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上映一些相關侵害著作權的事情做宣導。

 

【羅明通律師】:

  我個人建議:第一,在網際網路下載的時代,有些東西可以直接包含網路的現象,而無大於立法,立法只是幫助澄清現在的現象,而不是說法律沒有立定之前,就無法規範。

 

  第二個建議是有關合理利用的界線問題,我建議:要做六十五條的研究,雖然在八十七年修法的時候通過六十五條的合理利用的條文,但是我們的研究案好像一直沒有委託學者或實務界學者來做六十五條條文的比較研究。因此,六十五條的研究是我的建議重點。另,有關數位的資訊在網路上的傳輸,它傳輸合理的利用問題,智慧局要勇於做出明確的表態。智慧局要自有見解,但並不代表要訴諸法律,但在適當的場合要做適當的見解,因公道自在人心,目前,司法機關已慢慢有跟著主管機關在走的現象。

 

  第三,建議在電子商務法中,智慧局要勇於提出自己的條文。

 

  第四,我建議利用各界力量推動專業法庭,為法官開辦例期性的專業制裁課程,讓法官了解著作權。

 

【賴振昌會計師】:

  有關著作權的保護機制,我認為重點有二個,第一個是觀念的建立,智慧財產局推廣的教育很重要,第二個層次是有關執行落實方面。首先就觀念的建立來說,我個人認為跳過宣導教育的層次馬上要施行重罰的策略,可能會遇到社會普遍對著作權不了解的現象,要重罰,可能會窒礙難行。因為對著作權採取重罰的取締跟酒後開車的取締,在本質上不一樣,因為喝酒不會因喝了很多而賺了很多錢,因為沒有意義的背景,但是侵犯著作權,為什麼要侵犯,可能減少支出,或者聽有營利的現象,我們知道「利之所在」再怎麼重罰,只要利潤高於處罰的話,還是有人會做,我想對於著作權採取重罰讓執行落實是個目標,但在做重罰之前,我個人還是很注重智慧財產局要加強教育宣導的觀念。為什麼要注意這個觀念?舉個例子,消基會幫我們帶動了消費意識。同樣的,我期許智慧財產局讓大家知道著作權是無形資產,但不是自由財,著作權是需要付費的,個人或公司行號要把著作權「內部化」,包含在成本裡面,怎麼樣落實,推動這個觀念,還是有待於智慧財產局來加強宣導,因為只有宣導建立全民著作權意識。

 

  第二就落實執行著作權來說,這幾年已經有推行仲裁團體,智慧財產局把這幾個仲裁團體好好輔導,同時監督好,若這幾個仲裁團體能夠成長茁壯,事實等於是有幾個智慧財產局的代理部會在社會上做很多事情,對落實著作權的觀念及執行上一定有它的幫助。

 

【正聲廣播公司節目部經理吳芳如】:

  我認為「使用者付費」是一個非常正確的觀念,現在一般電子媒體也有這樣的觀念。

 

  廣播電視在這方面因為每天播出的歌曲數非常龐大,電子媒體成為仲介團體極力要收費的目標。建請主管單位在輔導仲介團體的過程中,是不是也可用另外一種眼光來輔導使用者或消費者。因為不到十年的時間,仲介團體不斷增加,仲介團體好像各行其政,中間好像沒有互相連結。廣播業者非常擔心仲介團體愈來愈多情況下,廣播業者不知怎麼生存,因每一家仲介團體的收費情形不同,因此希望主管機關有所規範,讓仲介團體做到不要重複收費,讓廣播業者有生存的空間。

 

【葉茂林教授】:

  許多學生不懂智慧財產權是教育出了問題,我建議在中小學的教課書裡面,我們主動的請主管機關用比較輕鬆活潑的方式對小朋友寫一些有趣的案例,對中學生寫一些比較適合他們的,如電玩或網咖,生活中常碰到的法律知識、法律常識做宣導,最好能主動提供,甚至授權給出版業者,讓他們免費來使用做為教材的一部份,對於大學課程,我建議主管機關,積極一點,甚至發函給各大學,建議他們多開設智慧財產權的課程,或是請專家到學校做宣導或演講。

 

  就仲介團體費率的訂定,可仿照美國,邀請會計師、社會公正團體、消費者保護團體,甚至包括使用人跟權利人一塊參加費率訂定,如果有爭議,可以採取仲裁或是能做判斷的方式,很快的把費率的爭議做一個確定。

 

  有關於「合理使用」是一個很大的範圍,建議主管機關想辦法整合,讓使用人搜尋時能有所依循,尤其網路上的合理使用要多多的加以宣導。合理使用的界線怎麼劃分清楚?最近智慧財產局也委託學者專家做合理使用的研究,但是在研究報告出現以及未來修法真正完成,法律的空窗期至少一、二年,在法律空窗期間,我們怎麼樣透過案例、個案的研究想辦法來解釋說明是很重要的。

 

【公平交易委員會第三處處長郭淑貞】:

  這十年來,修法的頻率非常的高,宣導及查緝仿冒工作,智慧局作了很多工作,政府對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決心非常大,在這樣一個路徑下,對著作財產權的宣導非常重要。

 

  一般民眾對著作權會涉及的部分如CD或錄音帶轉錄,跟著作權都有關係,可能很多民眾都不知道,所以宣導的工作非常重要。觀察其他國家如英國對著作權的保護便無所不在,因此,我們尤需在日常生活中將著作權的重視落實到民眾生活中。對於落實著作權,我呼籲政府要帶頭作,如公平會每一年舉辦的慶生會,撥放的電影便先做好取的公開播映權的動作。另外,對著作權的宣導,我認為要從小學紮根,這樣可以把落實著作權的工作做的很好。

 

  除外,著作權配合科技發展,在時代進步愈來愈快時,法律要跟的上,尤其對沒有付費國家得著作去抄襲重製民間習以為常的行為一定邀去除,在我們加入WTO以後,宣導的工作一定要做,違法的行為一定要改過來。舉例說,公平交易法成立以後,為讓檢察官、法官了解公平交易法,過去每一年公平交易委員會與檢察官、司法官舉行座談會,根據一年我們認為值得討論的議題或判決拿出來討論,把行政部門、司法部門的共識帶進去,共同討論等,效果蠻大的,因此我認為著作權的宣導也可找民間政府共同來宣導課題。

 

【陳明邦局長結論】:

  要建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環境,有五大環結,這五大環結除了司法救濟之外,尚包括專責機構建立、法制面、宣導面,甚至仲介團體的輔導等,這五分之四都是智慧局所擔負的。因此今天座談會受教很多,有很多層面是我們可以努力的。從宣導面來說,宣導業務一直受政府重視,從過去內政部到現在智慧局都是一再的強化,同時針對權利人和利用人關心問題,透過座談會或說帖的完成凝聚共識,所以在八月底我們會推出十大著作類別的案例彙編,以及著作合理使用的案例介紹。我們也思索著作權的專業法律落實生活化,所以我們今年編印一本非常有趣的漫畫書,也主動與教育部合作分送各學校,普受好評。當然我們也考慮到第六十五條所謂合理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如何落實?我們在這次修法要做一個明確的規劃。事實上,今年初,我們在六十五條第二項的四款的標準運用,怎麼樣從比較法的觀點來落實,來作文獻的參考,我們已經委託學者來做研究。今年年底前一定會推出。另外,加入WTO如何因應的有關說帖也完成了,同時上網了。在宣導方面,事實上,早在民國八十六年的時候,我們也透過跟檢察官、律師、業界結合,舉辦全省巡迴著作權宣導列車座談,目前著作權宣導列車也列為重點工作。

 

  就法治面而言,今天的重點是法律要結合落實生活化,同時不能在科技發展中缺席,但畢竟追尋國際規範之下,也要符合我們的國情。有關修法部分,從民國八十五年就開始研究,花了將近四年時間,我們目前機關會商的時間大概八月底完成。至於如何平衡權利人與利用人的關係,可以說在多種角度下,必須做一個釐清與調整。同時合理使用的明確化及現行罰則中如何讓真正的公平正義落實到規範中,將在修法中提出來,這樣應該可以更接近著作權法「既保護又限制」的精神。

 

  至於仲團,許可之後的運作,法律上有責成我們輔導和查核,今年我們進入第二年查核,經過第一年的經驗,會將財務面、業務面列入重點。

 

  至於司法救濟部分,我們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現行法修訂的時候,就「如何落實司法功能」在現行法第一百十五條之二也有規定要成立專責法庭,目前事實上,一些大規模的地檢署都有朝這個方向做。在行政和司法部門溝通方面,智慧局也都舉辦與司法人員的座談會等等,或是在協調機制下,針對著作權法律見解提出溝通共識。

 

  各位先進今天提出的意見非常寶貴,智慧局都將加以參考、繼續的推動,至於著作權宣導列車,我們希望有仲介團體的專業人士進來參加。對於網際網路所涉及的著作權問題以及網路上合理使用的問題要如何明確規範?事實上智慧局一直在觀察國際各國的作法,已進行了四年,現在應有較明確的規範出來,可讓國人有所遵循。 

  • 發布日期 : 102-03-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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