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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正報紙廣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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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 著作權法介紹
今年 (九十三)八月二十四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隨即於同年九月一日公佈後施行。本次修正是繼九十二年修正公佈實施著作權法後,經過一年多的時間檢討又再度修正,本次修正重點為:一、增訂「防盜拷(保護)措施」機制,二、修正罰則章,三、增訂海關對於涉嫌侵害物暫緩放行之規定。上述修正除了使我國著作權法制度更臻完備並符合國際潮流外,亦將目前實務上所面臨之困難一併解決。茲將本次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訂「防盜拷(保護)措施」機制: 
由於數位科技、電子網路及其他通訊科技的興起,任何著作都可以輕易地以數位形式重製,對著作權人產生相當不利的影響,這次著作權法修正案,除了訂定防盜拷措施外,並明文規定禁止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著作權人所做的防盜拷護措施,以符合國內數位產業保護著作權之迫切需求。

二、修正罰則章,解決現行法困難: 
• 刪除舊法規定「意圖營利」、「非意圖營利」等不確定要件: 
九十二年通過之著作權法罰則章規定有關「意圖營利」與「非意圖營利」、「五份」、「五件」、「新台幣三萬元」等要件在執行實務上發生許多困難,司法實務判決對於條文規定,認定上也相當分歧。此次修法將上述規定之門檻刪除,由檢察官與法官本於「微罪不舉」、「微罪不罰」之原則,對於侵害著作權之金額及數量有充分的裁量空間,為全民把關,不讓國人有動輒侵害著作權,被刑事訴追之風險。
• 加重「為了銷售、出租而盜版光碟」與「銷售盜版光碟」之侵害行為罰則: 
為了有效扼阻盜版光碟的製作與散布,將上述兩種侵害行為的罰則從現行法「拘役」提高到「六個月」有期徒刑。
• 合理使用範圍之界定: 
為配合此次著作權法之修正,智慧財產局將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協助利用人與權利人團體對有關圖書館影印、教學用影印及教育機構遠距教學之利用,辦理著作合理使用範圍的界定,以提供各界參考,將有助於減少利用人侵害著作權之風險,使著作權利用關係更為和諧。

三、增訂海關對於涉嫌侵害物暫緩放行之規定 
考量盜版品的跨國貿易會使侵權規模擴大,此次修正條文賦予海關對於涉嫌侵害物暫緩放行之權限,對於進出口貨物外觀顯有侵害著作之嫌者,得通知權利人於最短時間內到海關協助認定。一方面可防止盜版品跨國貿易,另一方面可確保海關通關作業之順暢及合法廠商國際貿易之權益。

四、其他修正 
其他有關暫時性重製權之排除、仲介團體與利用人使用報酬爭議之仲裁回歸任意制、企業使用盜版軟體責任主觀條件等條文之修正亦符合國際規範。
結語:

  整體而言,此次修正有助於我國數位產業與電子商務之發展;另一方面可改善著作權執行實務,為我國建構一個更優質良好的著作權法制環境,並有助提升我國國際形象。有關新修正條文及相關資訊,請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www1.tipo.gov.tw參閱,智慧財產局關心您的權益。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 : 97-04-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16
  • 瀏覽人次 :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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