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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AT被廢止許可及解散後之相關問題釋疑

 問題1、廢止處分何時生效?MCAT後續如提起行政救濟,廢止處分之效力是否受影響?

    答: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起…,對其發生效力」、「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由於廢止處分已於105年2月25日送達MCAT,故行政處分已於送達時生效,MCAT未來如因不服廢止處分,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等行政救濟,仍不影響廢止處分之效力。

 問題2、廢止處分生效後,MCAT得否再繼續執行集管業務?

    答:依集管條例第10條規定,「未依本條例組織及許可設立為集管團體者,不得執行集管業務或以集管團體名義為其他法律行為」,因此,廢止處分生效後,MCAT即非經許可設立之集管團體,自不得再繼續執行集管業務,亦即不得再對外進行新的授權業務等涉及集管業務之相關行為,違者,智慧局得依集管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且其所訂定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無效;因而致他人受損害者,行為人應連帶負賠償責任。

 問題3、MCAT被命令解散後,是否一定要進入清算程序?如何監督清算程序?

    答:MCAT為公益性之社團法人,解散後依法須進行清算程序,至完成清算前,在清算的必要範圍內,集管團體仍被視為存續,故MCAT應在清算前處理完未完成的案件,此時清算人僅能進行關於「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以及「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之人」等行為,不能再從事集管團體過去正常運作的一般業務;又MCAT執行清算事項,須受法院監督,法院並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檢查及處分。

 問題4MCAT法人人格何時消滅?

    答:由於MCAT被解散後須進入清算程序,於清算期間,MCAT被視為存續,俟清算完結,其法人人格才會消滅;但MCAT於清算程序中,如發現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向法院聲請破產(民法第35條規定),後續即應執行破產相關程序,依法破產事件亦受法院管轄。簡言之,MCAT必須清算程序完結或破產程序完結,法人人格才會消滅。

問題5、MCAT董事、監事如有涉及不法行為,是否仍須負相關法律責任?

    依集管條例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法令、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集管團體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18條第2項亦規定,「監察人因怠忽職務,致集管團體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該會董事會、監察人如未善盡各自相關職責、或另有涉及相關不法情事,造成財務及會務上之損害,即應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不因MCAT被廢止而免除相關法律責任。

 問題6、會員可否自由退會?

    答:依集管條例第12條規定,會員本得自由選擇是否入會、且得隨時退會(但章程限定於業務年度終了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會者,不在此限),因此MCAT會員如欲主動退出MCAT,依集管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會員退會時,MCAT應即終止管理契約,停止管理該會員的音樂著作。

 問題7、會員如未主動退會,會員管理契約何時終止?

    答:依集管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集管團體經命令解散,於命令解散之處分確定時,管理契約終止,因此,如MCAT未於 105年3月26日前(即105年2月25日送達次日起算30日內)提起訴願,則處分確定時,與會員之管理契約終止;但如該會提起行政救濟,則管理契約最遲將於行訴判決確定時終止。

 會員契約終止示意圖

問題8、會員受分配使用報酬之權益是否受影響?

    答:依集管條例第3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於會員退會前, MCAT已與利用人訂定授權契約,則於契約期限屆滿前,利用人得繼續利用該退會會員之著作,該退會會員得向MCAT請求分配使用報酬,但不得另向利用人請求支付使用報酬(但授權契約另有約定不得繼續利用者,從其約定)。此外,該退會會員如選擇加入另一個集管團體,而且對於利用人之利用,得於該新加入之集管團體受分配者,該退會會員針對此部分即不得再向MCAT重複請求分配。 

問題9、會員退會後,可否擅自執行集管業務?

    「集管業務」是指為多數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訂定統一之使用報酬率及使用報酬分配方法,據以收取及分配使用報酬,並以管理人之名義與利用人訂定授權契約之業務,由於智慧局對集管團體之設立與集管業務之執行負有許可、監督與輔導之責,非經許可設立不得執行集管業務,違者,得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且其所訂定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無效;因而致他人受損害者,行為人應連帶負賠償責任。因此,MCAT會員退會後如未加入其他集管團體,將成為非屬集管團體之個別權利人,僅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自行處理授權業務,不得執行集管業務。 

問題10、利用人於廢止處分生效前已簽訂授權契約,是否受影響?

    答:於廢止處分生效前已簽訂之授權契約,利用人在MCAT清算期間,得選擇終止合約並申報「債權」,請求返還已支付之使用報酬,惟同時須停止利用該會管理之著作;或是利用人不提前終止授權契約,雙方維持契約關係至期限屆滿,此時基於維持整體音樂著作授權市場秩序與安定,則可類推適用集管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利用人在原授權範圍及期間內,可持續利用原屬MCAT管理之著作,故實際上對利用人並不生影響。

問題11、利用人於廢止處分生效前,已簽訂之「電腦伴唱機共同使用報酬率」授權契約,是否受影響?

    答:廢止處分生效前,利用人如已簽訂共同費率合約,其授權法律關係及相應之作法,同「問題10」所述之說明。 

 

  • 發布日期 : 105-03-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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