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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前,您應該知道的事

一、什麼是「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
「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就是一般俗稱的「孤兒著作」,是指著作財產權可能還在存續期間 內,雖然已盡「一切努力」尋找,但因為不知道著作財產權人的身分,或即便知道著作財產權人的身分,但是盡「一切努力」尋找後,仍不知其所在,而無法與著作財產權人取得聯繫、進而洽取授權的著作。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已經知道著作財產權人是誰,而著作財產權人不願意授權的情形,就不是「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喔!

二、為什麼有「『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的強制授權」制度?
一般而言,想要利用他人著作(例如要將美術圖案印在書籍內或產品包裝上、或者在電影或電視劇內演奏或演唱歌曲等情形),除非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需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能利用。如果未經同意就貿然利用的話,利用人可能因侵害著作權而面臨須負民、刑事責任的風險。
由於有些著作,可能因為年代久遠,或因為未標示創作者姓名,很難搜尋得知著作財產權人的身分或其所在,利用人實在難以洽取授權;而這種情形在進入數位時代後更加嚴重,因為網路上流通的著作多半都不會標示作者姓名,也不會提供作者或可以洽取授權的資訊,利用人可能在花費很多時間精力尋找著作財產權人後,仍然徒勞無功。
然而,如果因為這種利用上的困境,造成大家不能利用這些著作的話,會有很多優美經典的著作無法流通利用,而漸漸不為人所知,這種情形與著作權法「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立法意旨不符,因此,為了解決這個困境,99年2月3日通過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定有著作財產權人不明的授權許可規定,讓利用人如欲利用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可以提出申請,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也就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核,利用人於提存使用報酬(由著作權專責機關決定數額)後,能合法利用他人著作。此制度不但能促進著作的流通利用,也能兼顧著作財產權人的權益(著作財產權人出現後,不但可以提領利用人提存的使用報酬,同時也可以就之後的著作利用,與利用人洽談授權)。

三、利用人在提出申請前,應先進行評估
所謂「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強制授權」制度,係由法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授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替著作財產權人進行授權,利用人須提出「盡一切努力仍無法找到著作財產權人」的相關證明,及其他相關資料並繳納規費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
為了簡化申請程序,建議利用人在提出申請前,可以先檢視下列項目進行評估(簡易評估表詳附表),以免誤為申請:
(一)欲利用作品如屬於公共財(Public Domain),即得自由利用,無須申請
所謂「公共財(Public Domain)」,泛指所有不受著作財產權保護,屬於全體人類社會公共所有的知識或著作,因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概括而言,「Public Domain」包含著作權法不保護的標的,以及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經屆滿的作品。
1、著作權法不保護的標的
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例如一篇文章,著作權保護的是文章的內容表達,不保護文章所呈現的概念或想法);亦不保護下列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客體 :
(1)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2)政府機關製作的「法令彙編」或法令翻譯(包含中文翻譯為外文、外文翻譯為中文)。
(3)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4)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語文著作):因此應注意,含有評論的語文報導,或者報導所附的照片或影片,都是受著作權保護的。
(5)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2、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經屆滿的作品
由於我國著作權法就著作的保護,為符合國際公約要求,於民國(下同)74年7月10日由註冊主義(須經註冊始能享有著作權)改採創作主義(著作完成時即可享有,不以註冊為必要),因此,要釐清年代久遠的著作是否仍受著作權法保護?不能單純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來判斷,而是必須依照該著作創作的時空,跟隨著作權法的歷次修正逐步判斷。
同時,因歷年來著作權法就所保護著作的種類以及著作財產財產權保護期間,在歷年修法也迭有變更,並定有回溯保護規定,因而計算起來相形複雜。
簡單來講,要判斷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是否屆滿?必須依該著作的類別,就下列事項進行查證,包含著作是否曾向內政部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是否曾「公開發表」?是否曾「發行」?著作人何時死亡?及是否適用「回溯保護」的規定等。
簡單說明如下:
(1)74年7月12日以後完成之著作,適用現行著作權法規定計算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 :
現行著作權法對於各類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之規定有所不同,詳如下表。依下列期間估算,74年7月12日(含本日)及其後完成之各類著作,目前均仍受著作權保護。
(2)74年7月11日以前完成之著作:
A.已註冊者:依各該著作適用之著作權法(歷次著作權法到81年修正前,原則上賦予著作人終身加30年或30年之保護期間)計算,至81年6月12日仍存續者,則得以適用81年法,延長至著作人終身加50年或公開發表後50年 ,因此須依各著作相關資訊,查閱應適用之歷年著作權法規定後,再精確計算。
B.未註冊者:
a.至74年7月11日未發行 ,或至74年7月11日發行未滿20年 :該著作依79年法保護期間規定(原則上為終身加30年或30年),如至81年仍存續者,則適用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例如:69年1月1日拍攝之照片(攝影著作),未註冊且未發行者,依79年法規定之30年保護計算,則因其著作權至81年仍存續,得適用現行法規定,給予公開發表後50年保護,未公開發表者,賦予創作後50年之保護,亦即得以保護至119年12月31日。
b.至74年7月11日發行滿20年:由於此等著作依歷次著作權法規定,未曾取得著作權,因而依現行著作權法第106條之1規定,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仍在存續者,即給予回溯保護。例如甲於50年創作A書,同年發行,未辦理註冊,甲嗣於57年10月過世,則因A書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依現行著作權法計算仍在存續中(以甲的終身加50年計算),因而給予回溯保護至107年12月31日。
由於著作財產權期間之計算因歷年著作權法的修法沿革而相形複雜,因此建議申請人就著作完成時間、是否註冊、著作人死亡時間、著作有無發行及其發行時間等資訊進行查證,再洽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協助,依相關資料推算欲申請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是否已罹於保護期間。
(二)著作利用及申請時機之考量
如果您經過上述評估,仍然認為欲利用之著作仍有受著作法保護之可能,而有申請許可授權之需求時,建議您在進行相關申請前,就申請強制授權所需時間(包含利用人必須進行的搜尋作業,以及受理申請機關依法須進行的查證及核定報酬作業)、能否配合商業利用之時效需求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首先,利用人必須「已盡一切努力」尋找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在,仍無法得知相關資訊、進而取得授權時,才能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及「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規定,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許可利用授權。至於「一切努力」需要達到何種要件呢?利用人之「一切努力」至少應包括:
    1. 向相關著作權人團體或機構查詢著作財產權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及相關訊息,經該團體或機構回覆無法得知所欲查詢之內容;或自申請人寄發查詢文件之日起經過30日未獲其回復。
    2. 已登載新聞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尋找著作財產人或相關訊息,自登載或公開之日起經過10日無回應。
其次,除了申請人的「盡一切努力」尋找著作權人外,著作權專責機關(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亦須再行查證,因而仍須相當的時間以踐行相關程序: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申請人所提出之申請書進行各項資料書面審查並進行必要之補正後,仍需就著作財產權人是否不明?向相關著作財產權團體及機構進行再查證。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經上述再查證,亦無法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相關資訊時,須依申請人所提欲申請利用著作之型態、時間等資訊,向相關業界諮詢該等利用在市場上一般經自由磋商應支付之合理之使用報酬後,才能就該著作之許可利用範圍及使用報酬作成處分。
根據歷來申請案,踐行以上程序至少需4至6個月之時間。此外,申請人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予許可授權處分後,仍須依處分所核定之使用報酬向各該管法院進行提存後,始能利用。因此,如果有商業發行之迫切需求,無法等待申請強制授權之時間,則需評估是否仍有利用該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的必要性,並考量以其他著作替代之可能性。

有關「現行著作權法對於各類其財產保護期間之規定」、「無需申請之情形」及「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之計算」簡易評估表,請參考下方附表。

如有申請強制授權之需要,相關申請作業及須填寫書表,請參考本局網站「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專區」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申請指南」及「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填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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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7-06-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4-09
  • 瀏覽人次 : 3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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