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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使用者所張貼的資訊如因權利人不實通知而遭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取下時,有無救濟的途徑?

一、使用者可發送「回復通知」,要求ISP回復其被移除的內容(著作權法第90條之9):
(一)使用者如認為其有合法權利而得利用被ISP取下的資訊時,得檢具回復通知(counter notification)文件,要求ISP回復其被取下的內容。
(二)ISP業者於接獲上述使用者的回復通知後,應立即轉送權利人。如權利人未於法定期間內對ISP提出訴訟的證明者,ISP至遲應於轉送回復通知的次日起14個工作日內,回復被取下的相關資訊。
二、使用者可請求損害賠償:著作權法第90條之11明定,如權利人提出不實通知,致ISP依該通知取下涉有侵權內容,使用者因而受有損害者,得向該提出不實通知的人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 發布日期 : 101-07-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3-11
  • 瀏覽人次 : 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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