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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程第二原圖複製供他人製作模型(如小人國利用模型做商業用途)是否違法?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或其他的圖形著作、「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的建築著作。又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的權利,而所謂「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本題所稱的工程圖如屬圖形著作或建築著作者,均為法定著作而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工程第二原圖若屬著作,就該著作予以重製(即複製),除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外,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即屬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縱其重製之目的係供他人製作模型亦同。(§3Ⅰ-5、§22、§44~§65)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2-16
  • 瀏覽人次 :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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