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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員工約定員工職務上著作「以公司為著作人」和「以公司為著作財產權人」,法律效果有無不同?

著作人指創作著作的人。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著作權法另有規定者,則依照該規定。換言之,原則上著作人享有著作權,但在雇用著作或出資聘人著作的特殊情況,著作權法也會做特別規定。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權人則指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的人。原則上,著作人在著作完成的時候,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但在雇用著作的特殊情形,著作權法特別做了例外的規定,著作人可能只有著作人格權,未必享有著作財產權。 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公司雇用的員工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如果雙方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都由公司享有。如果雙方並未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則著作人是員工,享有著作人格權,公司則享有著作財產權,不過在這種未約定著作人情況下,如果公司和員工雙方特別約定著作財產權由員工享有的話,則依照雙方約定,著作人是員工,享有著作人格權,同時也享有著作財產權。換言之,公司與員工約定員工職務上著作以公司為著作人的話,公司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如果約定以公司為著作財產權人,則表示員工為著作人,只享有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則歸公司享有,二者法律效果顯然不同。(§11)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2-16
  • 瀏覽人次 : 9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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