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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老師所編寫的講義,是否有著作權?如果是有,則應如何定其著作權的歸屬?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又「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的語文著作。補習班老師所編寫的講義,通常是語文著作,可以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享有著作權。 有關上述講義的著作權歸屬問題,可分為下列二種情形加以說明: 1、屬雇傭關係完成之著作者:老師是補習班的受雇人,其所編寫的講義,是其職務上完成的著作的話,該講義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屬的認定,首先應視雙方的約定來決定,若雙方沒有約定的話,原則上,老師為該講義的著作人,只享有著作人格權,補習班為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2、屬承攬關係完成之著作者:老師是補習班所聘請,其所編寫完成的講義,是因補習班出資聘請而完成,且雙方的法律關係屬「承攬」的話,其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應由雙方約定來決定,若雙方未做任何約定,則老師為該講義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但補習班可以依法利用該講義。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2-16
  • 瀏覽人次 : 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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