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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廣播節目,如須使用錄音著作時,因其內尚有音樂著作,則其著作人究應報何人之名?如何避免侵害著作人格權?又廣播劇常有襯底音樂,如須於使用時,即報出該著作人等等姓名,勢將破壞節目的完整性,此時應如何處理才能避免違反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有規定「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因此製作廣播節目,得依社會使用之慣例,通常會省略播報襯底音樂的詞、曲作家姓名或唱片公司的名稱。至於播報音樂性節目,如果此類節目製作之慣例,是播報詞曲作者、表演人或唱片公司的姓名或名稱的話,仍應播報,以示尊重;反之則否。(§16 Ⅳ)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1-05-29
  • 瀏覽人次 : 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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