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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訪問時,在訪問後是否還要徵得被訪者同意,始得播出?

錄音是一種重製著作的行為,如受訪者的談話內容係屬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由於重製權、公開播送權都是著作人專有的著作財產權,如果不符合著作權法所定的合理使用(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情形,必須取得受訪者的同意或授權,才能錄音並在錄音後予以播出。一般而言,如受訪者於接受錄音訪問時,即明知該項錄音將會播出而同意接受訪問,應該可以認定受訪者是同意錄音和播出的,如果能在錄音訪問前,口頭上徵詢受訪者同意播出,甚至簽妥授權書,當然是比較理想的方式。(§3Ⅰ-5、§44~§65)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1-05-29
  • 瀏覽人次 : 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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