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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社可否將讀者投書或投稿內容加以減縮?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的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的其他權利不生影響。另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的權利。故讀者的投書或投稿,除與報社另有約定外,該報社僅取得刊載一次的權利,且報社於刊載時亦不得就該投書或投稿以歪曲、割裂、竄改或以其他方法不當地改變,否則如因此損及著作人的名譽時,即屬侵害著作人格權,而須負法律上的責任。(§41、§17)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1-06-01
  • 瀏覽人次 : 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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