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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社所留存資料(如讀者投書、投稿等),他人欲利用,可否不經著作權人同意,而供給他人?

讀者向報社投書或投稿,依著作權法的規定,除投書人或投稿人與報社間另有約定外,報社僅取得投書人或投稿人即著作財產權人授與刊載一次的權利,所以他人欲利用報社所留存的讀者投書或投稿等資料,仍應事先取得各該投書及撰稿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41)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1-06-01
  • 瀏覽人次 : 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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