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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的部分讓與或共同擁有(第三十六條)是否可兼顧保護受讓人權益與尊重著作人的雙重目的?上述兩種方式有何差別?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在全部讓與他人的情況下,讓與人即喪失其著作財產權,受讓人即取得著作財產權。在部分讓與的情形,如係讓與著作財產權內某項權利,例如重製權者,則受讓人即取得該重製權,讓與人則仍保有除重製權以外的其他著作財產權,例如公開播送、出租等著作財產權;如係讓與應有部分者,即由讓與人與受讓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例如各享有二分之一的權利。
共有著作財產權的行使,依著作權法規定,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至如何讓與可兼顧保護受讓人權益及尊重著作人的雙重目的,應由雙方當事人就事實的需要自行協商議定之。以讓與某項著作財產權或共有的方式取得著作財產權,是否可兼顧保護受讓人權益與尊重著作人的雙重目的,必須要由當事人雙方自行斟酌,再選擇部分讓與的方式,究竟是轉讓某項著作財產權,還是轉讓持份成為共有。(§36、§40之1)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1-06-01
  • 瀏覽人次 : 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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