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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機構徵來之文章或照片,再次轉與他人使用刊登,是否觸犯著作權法?如屬違法,但又需要再次使用該資料,應如何解決?

徵文徵來的文章或照片,一般而言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刊登徵稿啟事,由投稿人自行投稿,一種是徵文或徵照片比賽所徵得。刊登徵稿啟事,由投稿人投稿的文章或照片,除投稿人與徵稿機構另有約定外,徵稿機構僅得刊載一次,如欲再次轉與他人使用刊登,除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再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即投稿人同意。至於徵文或徵照片比賽徵來的文章或照片,其著作財產權的歸屬應依比賽辦法認定之。著作財產權如屬主辦比賽的人享有,其轉與他人使用刊登,係著作財產權人行使著作權法賦予的權利。著作財產權如由參加比賽投稿的著作人享有,則主辦比賽的人欲利用該著作再次刊載或交與他人使用刊登者,除合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亦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即參加比賽而投稿的人同意,否則即屬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41、§44~§65)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1-06-01
  • 瀏覽人次 :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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