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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KTV播放伴唱帶,是否須得音樂著作(詞、曲)的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又KTV業者利用視聽伴唱帶從事營業播映行為,是否得到視聽伴唱帶製作人同意即可,毋須再得到視聽著作內詞、曲權利人同意?

伴唱帶為視聽著作,製作伴唱帶的人取得詞曲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將詞曲灌錄在伴唱帶裡面,並且獲得詞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其再授權第三人公開演出的話,KTV購買到該合法的伴唱帶,就可以在KTV內播放,不須再取得詞曲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不過目前市場上的一般狀況,伴唱帶製作公司(即視聽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通常只取得灌錄詞曲重製的授權,並未取得再授權第三人公開演出的授權,因此,KTV業者利用視聽伴唱帶從事營業,供顧客演唱,應另行取得詞曲著作財產權人公開演出的授權,否則即屬侵害詞曲著作權的行為。換言之,除非視聽伴唱帶著作權人已替KTV業者或消費者取得音樂著作(詞、曲)公開演出的再授權,否則,業者在播放伴唱帶時,仍應向詞曲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或同意。(§37)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1-06-01
  • 瀏覽人次 : 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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