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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時所選定用作宣傳的歌曲,須如何申請,才能避免侵害他人著作權?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選舉時選定用來宣傳的歌曲,如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辦理競選活動時,如合於「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以公開演出、公開播送的方法利用他人音樂與錄音著作。如不符合上述情形與其他著作權法所容許的合理使用情形,原則上應徵得詞曲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才能利用。又利用著作的授權行為,為權利人與利用人間的私契約行為,應依民法規定為之,並無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的問題。(§10、§44~§65)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1-06-18
  • 瀏覽人次 : 2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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