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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及整理業者,如何獲得諸多著作人的同意使用?

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公開播送其著作、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公開展示其未發行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及出租其著作等權利。故資料檢索及整理業者,如欲使用他人的著作,而有上述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的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規定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要獲得所利用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當然首先要查明著作財產權人是誰,再分別設法去取得授權。至於實際上如何去查明著作財產權人而取得其授權,可向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洽商或自行透過各種管道接洽完成。(§22、§29、§44~§65、§37)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1-06-18
  • 瀏覽人次 :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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