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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事件記者採訪報導時,引用電視台畫面補充漏未拍攝的鏡頭,可否依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主張係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廣播、電視、報紙及網路作時事報導時,在報導的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報導過程中所接觸的著作,明示可以利用的,限於報導過程中所接觸的著作,引用電視台畫面補充漏未拍攝的鏡頭,因不屬於報導過程中所接觸的著作,不能依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但如果是為了報導目的之必要,仍可以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理範圍內,引用電視台已公開播送的畫面補充漏未拍攝的鏡頭,此時必須明示其出處。(§49、§52、§64)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1-07-12
  • 瀏覽人次 :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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