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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影片時,明顯利用某報紙或雜誌版面,目的為利用該報導之內容,是否侵犯該報紙或雜誌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於拍攝影片時利用報紙或雜誌之版面,而其內容為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的語文著作者,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如果所拍攝的版面其內容不是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而屬於文章、圖片、相片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由於拍攝的行為屬於重製行為,則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後,始得再行拍攝,否則即屬侵害報紙或雜誌的著作權(§3Ⅰ-5、§9Ⅰ-4、§44~§65)。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1-07-12
  • 瀏覽人次 : 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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