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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影展的單位,為介紹影片而出版專刊,若專刊中使用國外雜誌或國外影展特刊中的文章、圖片,但明白註明來源,是否仍違反著作權法?若將這些圖片或文章提供給新聞媒體報導用,是否涉及擅自重製?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舉辦影展活動所出版介紹影片的專刊中,使用國外雜誌或影展特刊中的文章、圖片,如係為報導、評論等正當目的,而且是在合理範圍內利用的話,可以適用第五十二條主張屬於合理使用,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此部分的利用可以翻譯成中文,但應註明出處)。
又依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等為時事報導時,在報導的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的著作,故影展主辦單位將這些圖片或文章提供給新聞媒體報導用,只要所使用的是在「報導的必要範圍內」,原則上應屬於合理使用。
另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刊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的論述,除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外,其他新聞紙、雜誌都可以轉載,廣播電台或電視台也可以公開播送,還可以在網路上公開傳輸,但是國外介紹影片的文章,縱使載於外國新聞紙、雜誌,亦與「關於政治、經濟、社會、時事問題的論述」不符合,此外,國外「專刊」本身也可能不是「新聞紙、雜誌」,如欲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予以全文轉載,可能會有爭議,建議應得到授權,審慎利用。(§49、§52、§61、§63)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1-07-12
  • 瀏覽人次 :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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