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因合理利用而翻譯他人著作,翻譯成果可否享有衍生著作的著作權?

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著作,可以翻譯。另著作權法規定,就原著作改作的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的著作保護之。依著作權法得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而翻譯該著作,對其翻譯的成果得享有衍生著作的著作權(例如依第六十一條規定,將刊載於外國報紙的政治論述翻譯為中文後,刊在國內報紙上;將各國政治領袖政治上的公開外交演說,翻譯成中文,編輯專書等)。
又著作權法另規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因此,要利用衍生著作時應注意上述的規定,除非合於合理使用,否則原則上要得到原著作及衍生著作權利人的授權,始能利用。。(§6Ⅱ、§44~§45、§48Ⅰ-1、§48之1、§50、§52~§55、§61~§63)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1-07-12
  • 瀏覽人次 : 1462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