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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同意所錄音(影)資料保存在圖書館,圖書館是否可供內部同仁使用及對外非營利公開放映?

所錄的資料,必須是「著作」,才有著作權法適用的問題,而其能否供內部同仁使用及對外為非營利公開上映,應視其徵得同意及取得授權的範圍而定。如著作財產權人僅同意所錄資料保存在圖書館,別無其他授權者,則此等著作並未被公開發表,著作人仍享有「公開發表權」(這是「著作人格權」的一種)。此時僅圖書館內部同仁可以使用。另如有合於著作權法所定合理使用的情形者,亦得對外做非營利性的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例如在非營利性,且未收取任何參加者的費用,亦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的活動中,可公開上映視聽著作或公開演出錄音的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
如果著作權人有授權,謂圖書館對此著作可以公開上映、演出、展示等,則由於被授權人的利用行為,則依法可推定著作人已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則圖書館對公眾的公開上映及提供的行為,並不致於侵害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如果著作人僅同意錄音、保存在圖書館,並未再就其他利用行為再進一步授權,則只能在本法所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利用此一著作。就館內職員而言,能夠利用的情形,只有「為行政目的,認為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並重製」、「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行為之重製」,相當有限。而就對外提供方面,由於原則上須為「已公開發表著作」,才有較大合理使用空間,本案如果是未公開發表著作,則基本上供公眾合理使用的空間相當有限。(§55、§65)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1-07-12
  • 瀏覽人次 : 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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