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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業者營運時,如何避免觸法?如採「自助影印」方式營運(如一般圖書館)可行否?

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的權利,也就是著作人可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其著作。因此,影印業者營運時,所影印的著作,如果是享有著作權的著作,就是一種重製行為,除了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外,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將構成侵權行為,甚至會構成常業犯。
影印業者為避免違反著作權法,可以採用自助影印的方式,由顧客自行影印,同時標示通告文字,告訴顧客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不得影印他人的著作,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若影印業者未作以上的告示,而明知顧客是未經授權影印他人的著作時,業者縱然未替顧客影印(採「自助影印」方式),也會因為提供影印機供人非法重製,可能成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在民事責任方面,將與該顧客成立共同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3I-5、§22)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1-07-12
  • 瀏覽人次 : 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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