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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或編譯在寫分析稿時,在字裡行間引用別人的東西,例如引用一小段文字,甚或只引用其書名,或一首歌名,會不會觸犯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的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的著作。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的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因此,記者或編譯在寫分析稿時,可以在上述規定的合理範圍內,於字裡行間引用別人的著作,但應注意要明示其出處。至於書名或歌名,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引用書名或歌名,不會發生觸犯著作權法的問題。(§49、§52、§64)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1-07-12
  • 瀏覽人次 :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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