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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某正當因素須節錄某段文章的文字,但書錄標明「翻印必究」,此時此人是否能加以節錄?

著作權法制定之目的,一方面是保護著作人的權益,另一方面也希望能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文化發展。故著作權法特別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利用人可不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著作,而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我們稱此特定情況下的著作利用為「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條文規定在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若為「某正當因素」,且節錄的情形符合合理使用所規範的要件,縱使書錄標明「翻印必究」,仍得加以節錄。惟應注意須註明其出處。(§52、§64)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1-07-12
  • 瀏覽人次 : 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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