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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公眾刊物(非營利性)的需求,而選刊文章,除刊出著作人姓名外,應否再刊出出版社或引用雜誌名稱?

應公眾刊物(非營利性)的需求而選刊文章,係重製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被選刊文章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能刊出。又由於著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故此項刊出原則上應依著作人原來表示其本名、別名的方式,來表示著作人的本名或別名,如著作人未具名時,則亦應不具名,但著作人亦可決定不行使其姓名表示權,故如利用人選刊時,與著作人有此項約定,可不表示之。
另選刊文章如係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的各種合理使用的規定而刊出,例如:時事問題的轉載,固然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但此項利用除須刊出著作人姓名外,應以合理的方式為之,且須明示出處,利用人須特別注意。(§61、§64)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1-07-12
  • 瀏覽人次 : 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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