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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綜藝節目中可否主張第四十九條、第六十一條時事報導的適用?綜藝節目中可否作為時事報導?

著作權法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的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的著作。
著作權法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的論述,除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否則均可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在網路上公開傳輸。至於報導的廣播或電視節目的性質並沒有任何限制,因此在綜藝節目中當然可以做時事報導,而且在做時事報導時,還可以在時事報導的範圍內利用報導過程中所接觸的著作。綜藝節目依據此一規定,可以公開播送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的論述。
又依上述著作權法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以示尊重。(§49、§61、§64)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1-07-12
  • 瀏覽人次 : 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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