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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在報刊上看到道歉啟事:「本人 × × ×因不慎誤用 × × ×君之創作,蒙 × × ×君寬宏大量不予追究,謹此道歉」,請問是否如此即可免責?

侵害著作權的情形,在刑事責任上除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的製造或販賣盜版光碟罪外,都是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說會不會受到刑事處罰要看權利受侵害的著作權人要不要提出告訴。至於民事上要不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也是由受侵害的著作權人決定,因此,在報刊上刊登道歉啟事是否就可免責,應由受侵害的著作權人決定要不要告,不是侵害人自行刊登道歉啟事就一定可以免責。實務上,這種道歉啟事通常是侵權人為換取權利人不予追究(特別是刑事方面)的目的下,經雙方協議所刊載。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1-07-12
  • 瀏覽人次 :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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