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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利用既有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要向誰取得授權?

1. 收錄(重製)音樂作為「微電影」內容之行為:

(1)    音樂著作之重製:

依照目前實務現況,音樂著作「重製權」之授權,或著作財產權人保留自行管理或另委託音樂詞曲經紀公司,以代理之方式,對外授權,並未將「重製權」交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故利用人欲「重製」音樂著作,可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受委託之音樂詞曲經紀公司洽談。

由國內各詞曲經紀公司所組成的「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其會員囊括國際與本土優秀的詞曲經紀公司,舉凡最新國語歌曲、東西洋流行歌曲及部分台語歌曲,多屬MPA會員所管理,利用人可洽請MPA協助詢問音樂著作重製、改作、編輯之授權事宜。

除前述以外的台語及客語歌曲,如要取得重製授權,建議可以透過著作財產權人所屬的集管團體代為聯繫。

(2)    錄音著作之重製:

目前「錄音著作」之「重製權」之授權,亦保留在唱片公司自行管理,並未交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故針對錄音著作「重製」之授權,可直接洽唱片公司洽談。

雖然錄音著作集管團體(ARCO、RPAT)並未管理錄音著作的重製權,但也可以幫助利用人找到有權利的唱片公司。此外,由唱片公司所組成的「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RIT」,是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在台灣之代表,利用人亦可洽請RIT協助詢問錄音著作授權事宜。

2. 透過電視媒體播放「微電影」之「公開播送」行為:

透過電視媒體播放「微電影」之行為雖亦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公開播送」。但目前國內各大衛星電視、無線電視,多已向國內的著作權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播送」的概括授權。因此,「微電影」之創作人所利用之音樂如係國內集管團體所管理者,欲透過電視媒體發表其作品,通常並不須額外取得授權。

3. 置於網路影音平台供公眾瀏覽之「公開傳輸」行為:

(1) 置於已取得授權的影音平台

有些影音平台(例如YouTube),已事先向MÜST取得音樂著作「公開傳輸」的授權,如有利用問題,請洽MÜST查明其詳細授權範圍,以避免利用時發生爭議。另外,如果作品是放在自己製作的網頁或其他並未取得授權的網路平台或部落格,則創作者仍應自行設法取得公開傳輸之授權。

(2)音樂著作

i. 大多數情形,可逕洽集管團體取得授權:

目前國內大多數之音樂著作人均將其所創作之音樂交由國內三家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MÜST、ACMA、TMCA)管理「公開傳輸」之授權。如利用人所利用之音樂著作為上述集管團體管理者,自可逕洽各該團體取得授權。至所利用之音樂是否屬於集管團體管理,可請逕上本局「音樂/錄音著作查詢系統」查詢。

 ii. 音樂著作部分-少數例外情形,應向個別權利人取得授權:

由於法律上並未強制所有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加入著作權集管團體。故仍不排除有少數音樂屬非集管團體管理之範圍。此時,利用人仍須洽各該音樂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公開傳輸」之授權。

(2)   錄音著作-應向個別的唱片公司取得「公開傳輸」的授權:

目前管理錄音著作之集管團體,分別有ARCO、RPAT等二家集管團體。惟該二家錄音著作集管團體目前僅提供「網路同步播送」(即利用網路同步播送電視台或電台之節目)錄音著作之授權。而一般影音平台所提供之「微電影」流覽服務,多屬「互動式」之點選服務(即網友可在自行選擇的時間、地點欣賞影片),此部分之權利仍保留由著作財產權人自行管理。此時,欲在影音平台上載「微電影」之利用人,仍須洽各個唱片公司取得「公開傳輸」之授權。建議可於洽談錄音著作「重製」之授權時,一併就「公開傳輸」之部分取得授權。

  • 發布日期 : 104-05-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1-11
  • 瀏覽人次 : 2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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