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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民事免責事由」修正條文之適用對象為何?

一、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民事免責事由修正條文之適用對象為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依新修正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9款規定,包含下列服務提供者:
(一)連線服務提供者:如提供撥接上網服務之中華電信Hinet、So-net及Seednet。
(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如為加速服務者之資訊獲取,於連線服務中提供中介或暫時儲存資訊服務之中華電信Hinet、So-net及Seednet。
(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如提供部落格、網路拍賣等服務之Yahoo!奇摩、PC Home及露天拍賣等。
(四)搜尋服務提供者:如提供搜尋服務之Google、百度等搜尋引擎。
二、考量網路世界之國際性及共通性,上述適用對象之範圍及其分類,均係參考各國相關規定加以規範,與世界各國是一致的。
  • 發布日期 : 102-02-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17
  • 瀏覽人次 :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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