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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款所稱「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所指為何?

一、 為建構合法健康的網路使用環境,新修正著作權法要求ISP如欲進入「責任避風港」,除需符合第90條之6至第90條之8所定各類ISP所適用之個別免責要件外,尚須符合第90條之4第1項所訂定所有類型ISP均適用之共同免責要件,其中第1、2款規定,ISP應制訂著作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並於提供服務前,以契約或相關方式向使用者明確告知,ISP在使用者涉有侵權情事達3次時,將終止全部或部分之服務,此即所謂「三振條款」。
二、由於三振條款係各國為遏止網路侵權,近年來所熱烈討論之新興議題,據了解,目前國際間僅韓國、法國及我國甫通過該項立法,且3國於規範內容上亦有相當的差異性(請參考附表)。簡而言之,我國三振條款在性質上屬於ISP與其使用者間使用契約之約定問題,屬於ISP自我管理之事項,與韓國、法國係由相關主管機關涉入侵權情節之認定及警告通知之發送等有異。
三、在我國,由於三振條款為立法院審議時新增之條款,規範上係交由ISP與使用者自行約定,因而實際執行(如「涉嫌侵權情事」如何認定?「三次」涉有侵權如何計算?侵權情事之累計是否訂定一定期間?何種情形應終止全部服務、何種情形終止部分服務?終止服務後得否於一定期間恢復使用者之使用權限?)不但應由ISP視其實際營運情形、經營策略及相關成本,依其需求自行斟酌考量,相關執行細節亦應具體落實於ISP與其使用者間之契約內容或行為上。又,ISP倘能參酌權利人之意見,亦無不可,當能使此一制度更能順暢運作。
四、由於攸關網路著作權之保護,權利人團體非常關切該制度之能否落實執行,智慧局已建議權利人團體可先行與部分ISP合作,試行並研析具體可行方案,一旦能夠達成具體共識,智慧局將非常樂意協助權利人團體、ISP就上述規定之執行細節進行協調。
臺、法、韓三振條款研析表 製表日期:98年11月

 

臺灣

法國

韓國

立法

2009年5月13日公布施行。

1.      原法案(HADOPI)於2009/5/13經參議院審議通過,嗣因法國憲法委員會於6/10宣告斷線裁罰無須司法審查之規定違憲,爰將該法案之違憲條文刪除後通過施行。

2.      後續法案(HADOPI 2)規範將斷線禁制令交由法院進行審查,於9/25經審議通過,並於10/22經法國憲法委員會小幅修正後認定該法案合憲。

2009年4月1日通過,同年7月應業界要求而提早實施(原訂9月實施)

內容

1.網路服務提供者
(ISP)需事先向使
用者告知,於使用者
涉有侵權情事達三次
時會終止全部或部分
服務。

2.網路服務業者(ISP)
針對前項事宜,應依其與使用者間之使用契約內容執行之。

1. HADOPI法案規定:

(1) 原有「技術措施管理署」經調整權限及組織後,改設具獨立行政機關地位之「網路著作散布及權利保護高等署」(HADOPI)。

(2) 網路使用者非法傳輸著作一經發覺時,HADOPI將寄發「勸阻通知」;使用者經寄發2次通知仍進行侵權行為者,HADOPI得對其進行裁罰,最高可處全面中斷網路連線服務達1年(按HADOPI之斷線裁罰權限經憲法委員會宣告違憲後,業經刪除)。

2. HADOPI 2法案規定:將前揭斷線裁罰權限交由司法機關進行審查。

1.主管機關文化、運動及觀光部MCST對重複非法上傳檔案之行為人,送請著作權保護委員會KCC審查後,得命網路服務提供者OSP對使用者發送警告。業經發送警告而又再犯者,MCST就是否暫停服務送請KCC審查通過後,MCST將命OSP暫停該帳號(log in)使用權限6個月。

2.對於網路論壇(message board)載有侵權資訊者,MCST經送請KCC審查通過後,得命網路論壇取下侵權資訊,如該論壇經核發取下命令達3次以上者,經MCST就是否暫停服務送請KCC審查通過後,得命OSP暫時關閉論壇並公布違法事實。

備註

性質上仍屬網路服務業者與使用者間使用契約之約定。

1.此項修法與ISP責任限制較無關聯。

2.我國所規範之ISP應「終止服務」,範圍較法國「單純終止連線」之處罰廣。

 

 

  • 發布日期 : 102-02-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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