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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3項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所指為何?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應如何執行?

一、所稱「通用」係指該等技術措施,係依據著作權人及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在廣泛共識下所開發完成而被採行者,而所謂「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係指用以辨識(identify)或保護(protect)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相關措施,如過濾網路侵權資訊、監測網路流量之技術等,均屬之。
二、至於新修正著作權法第90條之4之規定,並非課予ISP負有發展該等技術措施之義務,而係指著作權人如主動提供該等技術措施,且該等技術措施須經智慧局核可者,ISP始有配合執行之義務,並以此作為進入安全港之要件。智慧局於許可ISP應否配合執行權利人之過濾侵權資訊、監測網站流量之技術措施時,自會徵詢權利人、ISP及相關技術專家之意見,並會考量對ISP之成本負擔是否合理等因素。
  • 發布日期 : 102-02-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17
  • 瀏覽人次 : 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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