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新修正著作權法第90條之7第1款、第90條之8第1款所稱「對使用者(或所搜尋或連結之資訊)涉有侵權不知情」所指為何?

一、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民事免責事由修正條文第90條之7第1款、第90條之8第1款所稱「對使用者(或所搜尋或連結之資訊)涉有侵權不知情」,包含:(一)對使用者具體利用其設備、服務從事侵權一事,確屬不知情;或(二)對明顯的侵權活動相關背景事實無從瞭解等情形。
二、舉例來說,某知名網站(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如發現使用者利用其提供之服務,於其網站張貼目前上映的熱門院線片供其他網友觀賞或下載的情形,由於使用者之行為明顯涉及侵權,ISP對如此明顯的侵權活動自然無法諉為不知,應屬「知情」的情形,即無法進入「安全避風港」。但如使用者所張貼的是由網友自行拍攝的影片,ISP無由知悉使用者究否有權張貼(究否為該影片的拍攝人?是否已取得拍攝人的同意或授權?),與前述情形不同,ISP對此活動的相關背景事實無從瞭解,即有可能構成「不知情」,而符合進入安全避風港之要件。
  • 發布日期 : 102-02-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17
  • 瀏覽人次 : 557
回頁首